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股东想要以债权抵销出资,法院会审查:
1.程序要件: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章程是否修改、工商是否备案。
2.债权真实性:债权凭证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嫌疑。
3.公平性:债权评估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4.时间关联性:债权形成时间与出资行为是否合理(如突击形成债权可能被认定无效)。抵销时间不能是公司已经失去偿债能力时,因为股东债权劣后于外部普通债权,禁止通过抵销变相抽逃出资
笔者再补充一些观点。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一般注意事项:
一、程序要求
1.股东会决议与章程修改
必经程序:需经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明确将出资方式由货币或其他形式变更为债权,并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比例:有限责任公司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章程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2.工商登记与备案:出资方式变更需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未备案可能导致对外公示效力瑕疵,无法对抗债权人。
二、债权本身的适格性
1.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
用于出资的债权需真实、合法、无争议,避免以虚构债权、非法债权(如赌债)或已消灭的债权出资。
2.关联交易限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债权需证明其公允性,防止以不公允价格虚增出资。
3.债权明确性与可评估性
债权需有书面合同、还款协议等明确凭证,且债权金额、履行期限等要素清晰。
三、评估与作价程序
1.强制评估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含债权)需经评估作价,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评估要点:债权是否可回收、债务人信用状况、是否存在担保等影响债权价值的因素。
2.作价公允性
债权评估价值不得高于市场合理范围,避免高估债权导致出资不实。
风险提示:若后续发现债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值,股东可能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
1.抵销行为的限制
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时(如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不得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否则构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深石原则)
2.公示
债权出资信息需在公司章程、年报等公示文件中披露,确保外部债权人知情权。
侵权责任风险:若因债权出资不实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建议在公司正常经营、具备清偿能力时完成债权出资,避免在债务危机或诉讼阶段操作。
债权出资协议需明确约定:债权内容、评估方式、抵销范围、争议解决条款等,防范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