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徐旭东律师作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成员受邀出镜解析“抢救超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法律困境
阅读次数:62  发布时间:2025/4/15 16:04:17

4月13日,江苏城市频道播出一则名为“家属坚持抢救超过“48小时” 工伤认定落空引争议”的新闻,我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作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成员受邀出镜,对该案涉及的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生前系南京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8日凌晨4时,张某随公司法定代表人茆某前往句容工作,上午9时返回公司临时租用的场所休息。9时30分,张某电话告知茆某胸痛不适,茆某随即安排员工将其送医。9时58分,张某抵达句容下蜀卫生院;11时06分转院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持续抢救并依赖仪器维持生命体征后,于2022年8月10日22时临床宣告死亡。


2022年8月25日,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附劳动合同、死亡证明、病历等材料。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家属聂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的规定为什么会有48小时这样的时间限制呢?

徐旭东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设定48小时时限的规定,其立法考量主要基于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考察死亡情形与工作缺乏明确关联性,该时限规定实际上体现了立法机关基于日常经验与合理性原则所作的制度选择。48小时的限定符合社会普遍认知,旨在为"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划定明确的时间边界。


关于48小时时限的起算标准,徐旭东律师特别说明,我国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以劳动者在初次诊疗机构的接诊时间作为48小时时限的起算点。这一规定为江苏省内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



不仅江苏有案例突破48小时的规定,这几年全国都出现了这样的裁判结果,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

徐旭东律师表示,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裁判仍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法律解释层面,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标准,但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临床上可能出现呼吸心跳尚存但已呈现脑死亡状态的情形。鉴于脑死亡具有不可逆性,部分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倾向于将脑死亡纳入死亡认定标准,从而在司法解释层面实现对48小时限制的突破。



如果48小时之限成为认定工伤的硬杠杠,今后在类似事件中当抢救逼近48小时时,是否放弃治疗将给人性带来重大考验?

徐旭东律师表示,司法裁判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如果没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的话,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法律存在滞后性,48小时标准,会使家属在抢救临近时限时,面临放弃抢救可获得巨额工伤待遇与坚持抢救而面临丧失工伤待遇的利益与人性的抉择。徐旭东律师强调,司法裁判需遵循既有法律规则,但可通过案例积累、公众意见表达及法理探讨推动制度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提升,未来有望将更多边缘性情形纳入保障范围,体现法治进步与社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