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办案准备:学位撤销案件办案思路
阅读次数:86  发布时间:2025/7/21 1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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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位撤销争议中,高校的行政行为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学术权益和职业发展。基于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当事人既可直接起诉,也可选择行政复议以快速阻断不利影响,后者还兼具审查校规合法性的优势。实体抗辩可围绕行为关联性、情节严重性、时效性展开,并质疑校规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层面则需关注法律依据引用不明、送达及听证程序瑕疵等关键问题。此外,充分举证学位授予要件达标和校规违法性,以及因撤销决定导致的直接损失,将有效强化维权主张。本文将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要点及实务策略,为类似争议提供参考。

一、诉讼路径选择


法院普遍认可高校撤销学位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一般在走行政复议或撤销之前,可以先行穷尽校内申诉程序(如《学位法》要求的复核程序)。


学位被撤销案件是否需要“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在学位撤销争议中,通常无需强制复议前置,故当事人可直接起诉或先复议后诉讼。若学校撤销学位的依据是违反上位法的校规(如增设学位撤销事由),复议机关可直接审查校规合法性并宣告无效。复议程序周期短、零费用,适合需要快速阻断学位撤销不利影响(如入职资格审查)的当事人。若复议维持原决定,当事人仍可在15天内起诉,被告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注:笔者建议先复议再诉讼,虽然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但行政诉讼无法附带性审查校规,只有复议机关有权附带性审查校规。)


二、实体法主张


一般来说,各个大学撤销学位都是基于以下要求: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和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所以可以从以下方向找争议点:

1.行为关联性,比如涉事论文非学位授予必要条件(如已满足其他发表要求。


2.情节严重性,学术不端未达到“严重”程度(如课程论文抄袭不构成开除学籍)。(注:可参照“过罚相当”法律原则)


3.时效性,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学位授予之后。


还可以抗辩关于撤销学位的校规制定程序违法(校规未经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内容超越授权:校规扩大撤销学位事由(如将“一稿多投”直接等同于“严重学术不端”)。


处罚标准模糊:未区分学术不端类型及对应惩处层级(如未规定警告、暂缓授位等阶梯式处罚)。


总之,抗辩学位授予的核心是学术能力达标,重点证明当事人已完成全部课程、通过考试答辩(提供成绩单、毕业设计评审意见),学位撤销不能依据形式瑕疵。


三、程序法主张


1. 法律依据引用不具体

认定标准:撤销决定仅泛引“相关规定”“校规第X条”而未载明具体条款项(如仅称“依据相关规定”),即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2. 送达程序违法

法定要求:撤销决定需书面送达本人,仅邮件通知而未邮寄纸质文件或未获签收回执,不产生法律效力。


送达方式层级:须优先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仅限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


签收主体限制:学生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指定代收人(不得由无关联第三方代收)。


3. 通知程序违规

事前通知缺失:校方未在撤销决定前15日书面告知拟处理意见、事实依据及申辩渠道,剥夺程序参与权。


内容要件瑕疵:通知未载明拟撤销事由、证据清单、听证申请权(如未告知可申请查阅抄袭鉴定报告),导致当事人无法针对性抗辩。


4. 听证程序缺失(注:根据《学位法》《教育法》和参照适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无规定撤销学位前当事人可申请听证,因撤销学位及类似的开除等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目前仍有争议)


强制听证情形:涉及学术不端定性、学位撤销等重大事项,校方未依申请组织听证即作决定,构成程序违法。


形式化听证认定:未在听证前7日送达通知(时间不足导致无法准备)。


限制陈述时间(如每人发言≤5分钟)、拒绝质证申请(如阻挠当事人质疑鉴定方法)。


未将听证笔录作为决定依据(如决定书未回应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四、举证


1. 学位核心要件达标证明

成绩单与答辩文件:提供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决议(需含答辩委员会签名页),证明学术水平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要求。


2.校规是否符合上位法

检查学校对比学位法针对学位撤销是否有自设条款,证明校规增设条件违法。


校规制定程序瑕疵,调取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证明争议校规未按规定要求经民主程序通过。


校规未经学术委员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3.程序法证据

(1)程序权利保障缺失证据

未履行告知申辩义务,固定校方未送达拟处理决定书的痕迹:邮寄退件记录、邮件未读回执、通话记录(证明未电话告知)。


申辩权被剥夺:提交向校方申诉的书面材料及校方拒收证明(如加盖邮戳的申诉信复印件、拒收回执)。


(2)听证程序虚设证据

若校方组织听证:提供听证通知时间戳(早于决定<7日)、现场录音(展示发言被中断、质证被拒绝)、原始听证笔录缺失公证书。


(3)事实认定依据不足证据

校方未核查政策背景,申请法院责令校方提交学位撤销决策会议纪要,若纪要未提及异地政策合规性审查,即证明事实认定遗漏关键要素。


4.如有损失的话,要举证损失,比如取消录用通知,薪资损失。


本文(注:括号处)内容为珠海谢逸然律师帮忙增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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