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对赌协议签订和履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3/23 15:46:18

文章提要

近日来,国内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而全球病例成爆发式增长,美国股市几度熔断……03年的非典催生了网上购物,这次疫情推动了远程办公和远程课堂,也有些行业遭遇冷冬,这必然影响对赌协议项目的开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对赌协议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向项目各方提供若干建议。

关键词:疫情 | 对赌协议 | 建议

一、 对赌条款的签订

1.补充尽调

依照疫情的影响程度,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尽调:疫情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与抵抗疫情相关的产业以及电商行业,也可能存在正面影响。若尽职调查完成时间早于疫情爆发,则应当补充进行尽职调查,以便对赌条款能够客观反应企业经营现状。

2.业绩条款

疫情爆发期间签署对赌协议,业绩条款应当合理设置,避免事后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如企业坚持较高业绩增长,我们建议在条款中增加“协议各方已经充分考虑疫情的影响,意思表示真实,并一致认为约定的业绩是合理的”内容。

企业可以从公司经营管理、行业属性、地方政策限制、产品销售市场、产品需求量变化、业绩下降期间与疫情期间的相关性等多重角度分析疫情对公司业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影响,分析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责任触发的可能性。

3.固定收益

在股权回购条款里,固定收益条款已经成为认定投资人与公司对赌协议效力的一项因素,固定收益率不应过高,尤其是疫情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或者断裂的情况下,应当避免显失公平的效力风险。

九民纪要也指出,在与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回购条款虽然有效,但其是否能够执行,还要看是否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另外,利润分配条款是否能够执行,要看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金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

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合同有效。

与目标公司对赌,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合同亦有效。

三、 对赌协议履行

1.对赌期间

因为疫情未来不排除反复以及结束时间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近日全球爆发可能还会对国内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对赌期间可以对赌期间自政府进一步调低疫情警戒级别或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之日起计算。具体警戒级别的设定可根据疫情对企业经营的特定影响,由企业与交易相对方协商确定。

2.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赌责任,还需结合疫情与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个案判断。

如果是疫情爆发期间签署的合同,则不得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违反约定或者要求变更条款内容看,因为疫情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已经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3.情势变更

因疫情发展导致行业环境发生变化等因素而受到间接不利影响的企业,企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变更对赌业绩条件或者补偿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并不与不可抗力矛盾,两者可以同时适用。疫情对公司经营等情况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公司将采取或已经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应当通知对赌相对方,以尽到通知义务及完成必要的止损措施义务。

另外,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正面影响的企业,对赌双方不宜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者终止对赌条款。即使在双向对赌中,投资人也不宜因此减轻自己一方的补偿责任。

4.保留证据

疫情发生后,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不利影响,企业可以搜集与对赌有关的法律文件,如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补充协议、承诺函、披露函、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决议,并重点关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约定条款。同时可以关注国家各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如交通限制、停工、复工、隔离、业务开展规范等。

5.上市义务

因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下浮或者经营环境欠佳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受到实质性影响的,企业可以协商延长对赌期间或者推迟上市期限。对于因疫情影响,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与投资人股东协商变更补偿或者回购条款。

6.对赌条款的终止执行

对赌条款解除:因疫情导致目标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商业环境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不利变化,协议一方无力继续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对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对赌条款。

融资协议解除:与对赌有关的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通常是作为投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根本目的,因此对赌条款的解除可能伴随着投融资协议一并解除。

协议解除后果:我们在这里提醒企业慎用对赌条款或融资协议解除权利。融资协议解除,并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终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可以直接从标的公司收回出资。在协议没有约定公司、股东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无法直接从公司收回投资或者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回购:在对赌条款到期,双方无法就延长对赌期限达成一致,或者一致同意解除对赌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应当先履行减资程序,然后再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目标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即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

现金补偿:在对赌条款到期,双方无法就延长对赌期限达成一致,或者一致同意解除对赌条款的情况下,若涉及目标公司现金补偿,现金补偿仅在公司有利润且利润足以支付补偿金额时方可得到完全履行(公司若在无利润或利润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属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公司暂无利润的,投资人可在日后公司有利润时要求其履行。公司有利润但不足以支付补偿金额的,投资人可要求其部分履行。


因此,如果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在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目标公司债权人知晓对赌协议内容,并同意在执行返还投资款条款时配合公司履行必要的减资程序就尤为重要。同时,协议还可以设置一定的担保条款,如由股东个人资产提供担保,避免即使减资程序履行后仍无法取得固定收益时(比如没有可分配利润),由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然后该股东可以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再向公司追偿,或者直接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予以补足。对于担保或者个人补足事项,需要该股东书面同意确认。